新版住房公积金投资放宽 将可购买地方债
编辑:admin 发布时间:2015-11-23
国务院法制办20日公布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(修订送审稿)》,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修订送审稿放宽提取条件,提出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,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,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。此外,还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,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,并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、政策性金融债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。
分析人士指出,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(MBS)就是能把房贷转化为流动性较高的证券资产,由于流动性提高,买卖更加方便,银行可以降低资产收益率要求,从而实现降低房贷利率的效果。此前住建部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等人撰文称,目前我国设立国家住房银行条件已基本成熟。
2014年9月30日央行、银监会出台的“央四条”提出,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MBS、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,用于增加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,同时,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(REITs)试点。央行数据显示,截至2014年6月底,我国个人购房贷款余额为10.74万亿元。作为MBS潜在的存量资产,一旦我国MBS启动,预计将可以撬动超过10万亿元的庞大沉积资产,使之进入房贷渠道。
此次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是: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,以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,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、提取、使用政策,健全监督管理机制,强化社会监督,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,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。
修订送审稿明确,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,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。并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“限高保低”。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,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%,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。
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,上限不应高于12%,下限不应低于5%。同时,放宽提取条件,明确购买、建造、大修、装修自住住房,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,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,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。并规定购买、建造、大修、装修自住住房、偿还住房贷款本息、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、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,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。
修订送审稿提出,增强资金流动性,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,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,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;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,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,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。
此外,为促进资金保值增值,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,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、大额存单;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,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、政策性金融债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。
修订送审稿规定,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,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,不得挪作他用。并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,强化内部约束和管控,规范业务管理和防范风险。
数据显示,截至2015年7月底,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数量为1.1亿人,缴存总额为8.31万亿元,提取总额为4.34万亿元,缴存余额为3.97万亿元;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.75万亿元,贷款余额为2.88万亿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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