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时隔13年首次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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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时隔13年首次修改。
◆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。
◆专家称延迟退休方案应有弹性,可先从女干部试行。
日前,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(修订送审稿)》,公开征求意见,这是时隔13年该条例首次修改。近年来,缴存悬殊、资金沉淀、使用不便,住房公积金诸多问题持续引发广泛关注。
围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利弊,近年来社会上产生了诸多争议。一方面,住房公积金强制缴纳给公众带来了一笔免税收入、公积金贷款比商贷利率低,这些福利有总好过没有。但另一方面,初衷为“互助购房”的住房公积金,又有演化为买不起房的低收入人群“单向帮助”买得起房的高收入人群倾向。既看到其优点,又不回避其问题,应是厘清公积金制度的前提态度。
要使得公积金条例修改后更符合社会实际,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,绝不是个简单的问题。此次公积金条例的修改,可视为从微观层面上进行调整。比如为了改变缴存“肥瘦不均”、避免“天价公积金”的问题,修订稿缩窄了缴存基数、缴存比例的高低差距;为了改变提取麻烦、限制较多的现状,修订稿也放宽了公积金使用范围和提取条件。这些条例的变更,都是着眼于民众长期以来的呼吁而跟进,或许能让公积金受惠人群更多,提取更加方便。
但在微观层面上小修小补,最终无法绕过公积金管理体制扭曲的深层掣肘。从本质上来说,公积金来源为自我缴纳和企业缴纳两部分,不像社保那样还有财政统筹部分,应属于毫无疑问的私人财产;但这一份私人财产却又委托一个公共机构(公积金管理中心)来管理,缴纳和提取都被限定在严格范围内。更加怪异的是,管理着这么一大笔资金的公积金管理部门,却是事业单位性质,并不像金融机构那样具备管理大额资金甚至实现增值的专业能力。
公积金制度产生的诸多问题,其源头都是从这种管理体制上的扭曲而生发。要从源头上改革,唯有加强公积金管理体制的专业化和市场化。一方面,正如有些学者建议的那样,组建专门的国家住房银行,还原住房公积金“互助金融”的本质,用金融而不是行政的手法来管理。在这种模式下,不仅服务上可更加人性化,保值增值也因为有了专业能力的介入而成为可能。另一方面,则可将大一统的公积金改造为分散的社会基金,例如美国的养老基金、中国香港的强积金等。虽然仍然带有强制缴纳的性质,但对缴纳者来说拥有更多自主选择空间。比如香港强积金就有数十种强积金计划,涉及数百个成分基金,保本型、货币基金、债券基金、股票基金等不一而足,回报、风险、赎回条件都有所差别。无论收入高低,公众都可根据自身情况,决定自己的公积金如何保管,使其“私人财产”的成色更足。
公积金条例13年来首次修改,让人看到顶层设计已经意识到公积金体制非改不可了,但修订稿中只是条例细节上的优化调整,可能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公积金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。改革的力度和深度,仍然大有空间。